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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國煜劉彥宏顏紫安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臣右
被告
徐御綸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被告
許文耀
被告
陳威喨
被告
鐘國倫
被告
羅肇凱
被告
翟苡彬
被告
紀佳蓉
選任辯護人
戴連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彥儀律師
被告
江麗娜
被告
陳嘉清
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被告
李俞瑾

許弘楷

李天翔

吳佑澤

王茲苹

林柏穎

陳昱然

林韋翰

李俊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187、3764、6205、6206、6207、6208號、114年度偵字第1537、1544、1642號、2311、2312、2313、2314、4341、4342、4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4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被告黃孟舟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5年3月3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證,本件追加起訴是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並不合法,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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