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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韋綸

附民原告 宏展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東源

附民被告 莊家瑋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4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85號審判筆錄在卷為憑。是原告係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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