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宏隆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名間鄉○○路八五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秋
右列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七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