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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國忠王鏗普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宏隆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名間鄉○○路八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右列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七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徐 奇 川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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