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宏隆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名間鄉○○路八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右列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七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