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ОО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О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及另由南投縣衛生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投衛六字第九一八六號尿液檢驗單一紙在卷可資佐證,茲為更正與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戒絕而有此犯行、施用次數與頻率、自戕性犯罪性質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