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四九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郭棋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傷害人之身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乙○○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2、驗傷診斷書一紙在卷可資佐證。3、告訴人甲○○之指訴在卷屬實。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郭 棋 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四九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