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湯宏碁、周世杰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書面報告及相片七張在卷可資佐證,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