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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九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郭棋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湯宏碁、周世杰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書面報告及相片七張在卷可資佐證,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郭 棋 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九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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