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2、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四幀附卷可稽。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