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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九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郭棋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2、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四幀附卷可稽。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郭 棋 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五九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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