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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勇股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七十七年間雖曾因賭博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記載,更正為「被告於七十七年間雖曾因賭博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並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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