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祥力金屬工業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二三號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其陳述: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 起;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本案公訴人起訴被告偽造世暢投資有限公司負責 人乙○○署名之行為,原告非乙○○本人,復非世暢投資有限公司,其非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