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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更犯罪,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四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顏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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