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壹拾參張(含複寫聯均壹式貳份或參份)其上經偽造「甲○ ○」之署押(含複寫聯均壹式貳枚或參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甲○○乃是夫妻關係,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甲○○前 往南投縣名間鄉名間郵局領取甲○○所申請、由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匯通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一 枚後(並未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簽名),竟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冒稱已得甲○○允許,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 示之商店購物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該足以表示持卡人確認消費金額之私文書 (均一式二份或三份,二聯式一份由簽帳者自存,一份由特約商店存底,三聯式 則另有一份交由與特約商店簽約之收單銀行匯整後,向發卡銀行取款,惟該份簽 帳單仍係由收單銀行留存)上,偽簽甲○○之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而行使之, 前後共計十三次,以上偽造及行使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 甲○○及匯通銀行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復因乙○ ○上開欺罔手段而陷於錯誤,分別為財物之交付,乙○○則以此方式詐欺取得價 值合計新台幣(下同)十萬零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之財物,得手後並轉賣圖利。嗣 由於甲○○向匯通銀行查詢得知信用卡被盜刷,經報警後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述、 證人即受理郵件代領業務之名間郵局職員簡茂榮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簽 帳單影本十三張、郵局回執聯影本乙份及盜刷物品相片七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持卡人姓名於其上,由特約商店 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聯或第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而該簽帳單由持卡 人簽名係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合約條件,對其所購物品 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 簽名其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為刑法第二百十 條之私文書。再者,冒用他人之信用卡,使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 卡人或已得持卡人之允許,而交付一定之財物,即使特約商店可由發卡銀行請求 支付帳款,就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惟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商店之財物,而 非發卡銀行墊付貨款之利益,此亦有司法院(八十九)廳刑一字第一三○七九號 函所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座談會研討意見可資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㈠犯罪之動機;㈡目的;㈢告訴人甲○○因家庭 不和因素,尋短不成,現已成為植物人,有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員 警許世明所提出之報告附於偵查卷宗可核,且為被告所自承,被告雖辯稱:其妻 尋短乃是因為長期憂鬱症,與本件無關云云;惟查,告訴人甲○○憂鬱症病情加 劇,固係由於家庭不和,然不能否認,被告盜刷信用卡,亦是造成家庭不和的因 素之一;㈣被告於本件案發之後,尚不知有所警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許,在台中市○○○街與五權五街口開車肇事,警員前往處理時,猶冒用「 盧志清」名義應訊,以逃避告發,嗣其冒名應訊偽造文書之犯行,並經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有台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 各一件附卷足稽,足徵被告絲毫未能有所警惕(被告冒名應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 ,係偶發事件,與本件顯非基於概括犯意,尚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附此 敘明);㈤偽造文書之次數(共計十三次)與詐欺取財之金額(十萬零三千九百 六十七元);㈥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信用卡 簽帳單壹拾參張(含複寫聯均一式二份或三份)上,經偽簽甲○○之署押(含複 寫聯均一式二枚或三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崇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永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匯通銀行----信用卡遭竊刷明細一覽表: 持卡人: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交易日期│交易時間│ 金額(元)│ 商 店 名 稱 │ ├────┼────┼──────┼──────────────┤ │90.10.04│ 12:32 │ $ 22,440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90.10.05│ 07:44 │ $ 730 │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加樂名間 │ ├────┼────┼──────┼──────────────┤ │90.10.06│ 10:39 │ $ 1,732 │ 亞芮皮件精品名店 │ ├────┼────┼──────┼──────────────┤ │90.10.06│ 10:50 │ $ 20,313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90.10.10│ 11:05 │ $ 300 │ 蕾絲妮生活館-彰化店 │ ├────┼────┼──────┼──────────────┤ │90.10.10│ 11:17 │ $ 20,115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90.10.11│ 07:28 │ $ 980 │ 傑林精品服飾 │ ├────┼────┼──────┼──────────────┤ │90.10.11│ 10:22 │ $ 950 │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加樂名間 │ ├────┼────┼──────┼──────────────┤ │90.10.11│ 10:30 │ $ 540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90.10.11│ 10:39 │ $ 23,085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90.10.13│ 10:02 │ $ 722 │ 亞芮皮件精品名店 │ ├────┼────┼──────┼──────────────┤ │90.10.13│ 10:17 │ $ 540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90.10.13│ 10:28 │ $ 11,520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