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莊秋燕
- 當事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五二號)及移 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冒名申請之戊○○○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壹張(卡號:0000000 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壹張(卡號:000 0000000000000),及附表一所示申請表上、附表二信用卡簽帳單(均 壹式貳份或參份,經註記為ATM預借現金部分除外)上偽造之「呂吳秀英」署押均 沒收。 事 實 一、甲○○曾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七年 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各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五月確 定,甫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詎仍不知悔改,因缺錢款恐急,竟利用持有其母親呂吳秀英之身分證、地價稅繳 款書、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單等影本資料之機會,在未經呂吳秀英之同意或授權之 情況下,基於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之概括犯 意,先在九十年四、五月間,在台北市不詳地點,擅自影印呂吳秀英之身分證, 並將呂吳秀英身分證出生年月日欄中「十四年七月八日」變造為「二十四年七月 八日」後,隨即於同年六月間,先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二九一巷四四號, 偽造「呂吳秀英」之署押各二枚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件,再冒用呂吳秀英之名義 ,將上開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連同呂吳秀英之整存整付儲 蓄存款存單影本,寄送台新銀行,而以此方式持向台新銀行行使;甲○○並於約 半個月後,再次於南投縣南投市○○路○段二九一巷四四號,偽造「呂吳秀英」 之署押各二枚於戊○○○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戊○○○公司)之信用 卡申請書上,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一件,再度冒用呂吳秀名義,將上開偽造之信 用卡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連同前揭地價稅繳款書、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 單影本,寄送戊○○○公司,而持以向戊○○○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呂吳秀 英及台新銀行、戊○○○公司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迨台新銀行、戊○○○ 公司於收得前開申請表,分別於同年七月間准為發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各一張給甲○ ○。甲○○收到上開信用卡後,旋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於該信用卡背面偽 造「呂吳秀英」之署押,而作成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信用卡之辨 識及證明之私文書,並自連續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佯稱其為呂吳秀英本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商店行使,復 在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均一式二份或三份,電子連線之刷卡機為二聯式:一 份由簽帳者自存,一份由特約商店存底;非電子連線之刷卡機【俗稱手刷機】為 三聯式:一份由簽帳者自存,一份由特約商店存底,另有一份交由與特約商店簽 約之收單銀行匯整後,向發卡銀行取款,惟該份簽帳單仍係由收單銀行留存)上 ,偽簽呂吳秀英之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而行使之,以上行使偽造信用卡私文書 之行為及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呂吳秀英及台新銀行、戊○ ○○公司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復因甲○○上開 欺罔手段而陷於錯誤,分別為財物之交付或勞務之提供;甲○○復持上開信用卡 ,利用台新銀行及戊○○○公司所提供預借現金服務項目,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地點,自附表所示自動櫃員機(ATM)提領款項,致台新銀行、戊○○○公司 分別陷於錯誤,而允為金錢之貸借;甲○○則以上開詐欺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 示金額之金錢、財物,共計分別對台新銀行、戊○○○公司詐得新台幣(下同) 十一萬六千零六十四元、一萬零八百七十三元。嗣由於甲○○未按時繳款,經台 新銀行、戊○○○公司向呂吳秀英催繳,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戊○○○公司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新銀行訴 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 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白承認,核與台新銀行代理人丁○○、丙○○ 及安泰公司代理人乙○○、黃小川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呂吳秀 英之身分證、地價稅繳款書、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大宗掛號函件執據、聲明 書、戶役政連結作業電腦查詢單、台新銀行帳單、刷卡單、消費明細表等在卷足 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持卡人姓名於其上,由特約商店 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聯或第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而該簽帳單由持卡 人簽名係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合約條件,對其所購物品 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 簽名其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故為刑法第二百 十條之私文書。次按,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簽他人姓名,因信用卡背面簽 名欄之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 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故性質上仍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再者,冒用他人之信用卡,使特約商店 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即使特約商店可由發卡銀 行請求支付帳款,就其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惟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商店之財 物,而非發卡銀行墊付貨款之利益,此亦有司法院(八十九)廳刑一字第一三○ 七九號函所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座談會研討意見可資參照。又按影本與原本可有 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 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復有最 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八八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 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特種文書 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二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先後 多次詐欺取財、得利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行 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情節較重)罪,並加重其刑。公 訴人雖未就被告冒名向告訴人台新銀行申領吳呂秀英之信用卡,並進而刷卡消費 之犯行提起公訴,然該部分與經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 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雖就被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部分認其涉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然犯罪事實已載明係變 造特種文書之身分證,故公訴人顯係誤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應予更正為行使變 造特種文書,附此敘明。又被告曾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 二月二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判決各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並定其應執 行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 為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 其刑並遞予加重。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案發後,多 次表達悔改之意,且已全數清償其先前積欠告訴人戊○○○公司之欠款,並清償 部分對告訴人台新銀行之欠款,有其所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二紙在卷可 核,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末查,被告冒名申請之上開信用卡二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雖 未據扣案,但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 收之諭知(其上之呂吳秀英署押各一枚,因信用卡本體已為沒收之諭知,無另就 署押沒收之必要);另信用卡申請表上及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均壹式貳份 或參份,經註記為ATM預借現金部分除外)上偽造之「呂吳秀英」署押,併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莊 秋 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偽造署押 備註 一 「呂吳秀英」署押二枚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二 「呂吳秀英」署押二枚 戊○○○公司信用卡申請書 附表二 編號 日 期 商 店 金 額 備註 一 90.08.1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元 戊○○○公司信用卡 (ATM預借現金) 二 90.08.20 大象牛排館 850元 戊○○○公司信用卡 三 90.08.24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23元 戊○○○公司信用卡 四 90.07.24 新光三越百貨 1,001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 90.07.2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603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六 90.07.25 中興加油站 68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七 90.07.25 大象牛排館 78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八 90.07.2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545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九 90.07.2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775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十 90.07.2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2,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十一 90.07.2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十二 90.07.28 三商行 565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公司) 十三 90.07.28 三商行 571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公司) 十四 90.07.28 東泰百貨行 501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十五 90.07.28 利童股份有限公司 2,057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十六 90.07.28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198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十七 90.07.29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6,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十八 90.07.29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十九 90.07.29 冠旭企業有限公司 17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十 90.07.29 冠旭企業有限公司 17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一 90.07.29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803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二 90.07.3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0,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二三 90.07.31 台灣大哥大 5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四 90.08.01 三商行 2691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公司) 二五 90.08.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354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六 90.08.02 影視家影片出租店 1,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七 90.08.03 中興加油 7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 90.08.03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5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二九 90.08.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5,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三十 90.08.0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386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三一 90.08.0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71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三二 90.08.03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499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三三 90.08.03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79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三四 90.08.0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112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三五 90.08.05 東美飾品股份 514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有限公司 三六 90.08.05 東美飾品股份 659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有限公司 三七 90.08.06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5,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三八 90.08.06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672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三九 90.08.07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479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四十 90.08.08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415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四一 90.08.09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5,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四二 90.08.09 屈臣氏(南投) 543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四三 90.08.10 中興加油 6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四四 90.08.10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655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四五 90.08.11 輯麟貿易有限公司 1,094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四六 90.08.14 慶豐商業銀行 10,0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南投分行) (ATM預借現金) 四七 90.08.1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263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四八 90.08.15 中國南岡工業區 300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加油站 四九 90.08.1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98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十 90.08.15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768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一 90.08.1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86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二 90.08.18 諾具爾圖書城 413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中正店 五三 90.08.18 東妮百貨 478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五四 90.08.18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009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五 90.08.19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67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六 90.08.19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778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七 90.08.2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99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八 90.08.22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43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九 90.08.17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79元 台新銀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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