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二
- 指定辯護人
- 甲○○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搶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