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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宜民趙淑容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二
指定辯護人
甲○○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搶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趙 淑 容

法 官 洪 挺 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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