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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三五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法官 顏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