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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六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七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肆年,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違反農會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四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影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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