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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永祥洪挺梧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罪嫌重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審理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訊問時,以言詞聲請保外就醫云云。然查被告乙○○於在押期間,雖曾因胸悶、眩暈、頭痛、血壓偏高等症狀就診,但經臺灣南投看守所特約醫師施以口服藥物治療後,情況已穩定,有臺灣南投看守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投所宗衛字第○九二○○○三五三八號函所附之看診紀錄表、病歷表各乙份在卷可參,是被告請求保外就醫並無理由,難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周 玉 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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