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九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