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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
乙○○
代理人
莊簡惜
被告
甲○○
被告
宇本實業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投交簡字第四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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