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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三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堯讚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九號),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審判中經本院訊問後認罪,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到庭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處對被告為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由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以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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