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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永祥孫于淦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周平凡

        徐永城

右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貪瀆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永 祥

法 官 孫 于 淦

法 官 洪 挺 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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