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朱文財
周平凡
徐永城
右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貪瀆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