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
- 原告
- 嵩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健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就聯勤總部九二一震災復建岳崗營區統包工程中之二O三、二O七、六O五、六O六、三一O等棟鋼構工程訂定承攬契約,約定原告承攬上開工程,總工程款為八千四百萬元,原告依雙方另訂之承諾書給付四百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
(二)原告再與第三人盈宣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盈宣公司)訂立次承攬契約,總工程款為七千萬元,其間不斷交換施工意見,於九十年十月間定案,然被告置原告之權益於不顧,擅將本工程再交付第三人承攬,原告與盈宣公司欲前往施工,均因被告之違約債務不履行而未能施工。
(三)本件因被告罪證明確起訴中,爰懇請返還前開工程履約保證金四百萬元及原告所失之利益一千四百萬元,合計一千八百萬元及其遲延之利息,請求判准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被告健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之工程承攬協議書、承諾書及原告與第三人盈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之工程承攬協議書影本各一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均稱自始至終沒有收到乙○○的錢,只有收到盈宣公司的錢。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