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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八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八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十七時二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更正為「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夜間二十一時許,在彰化縣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香菸內,點火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猶再施用第一級毒品,惟念及所生危害僅戕害自身健康,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顏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