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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小琴黃堯讚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等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先後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黃 堯 讚

法 官 吳 昀 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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