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等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先後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