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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應更正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貳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二公克)」有誤繕,應更正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二公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吳 昀 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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