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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廖立頓廖健男顏淑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顏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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