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968、307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涉嫌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