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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小琴吳昀儒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968、307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涉嫌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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