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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九七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小琴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九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枝勇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銷。

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緣駕駛人王志文(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普通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因交通違規未繳納罰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下稱雲林監理站)執行易處逕行註銷一年在案,王志文復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九時十二分許,駕駛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R六─四三七號自用大貨車,被警掣單告發「無照駕駛」行駛公路(實際違規事實應為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大型車),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裁處車主即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二、經本院向雲林監理站函查結果,據覆:王志文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經該站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開立第七二─KAC三二三四三八號裁決處分書,依其戶籍地址寄送後,復未依處罰主文到案繳納罰鍰或繳送駕駛執照辦理易處吊扣結案,該站即依裁決書所為記明程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王志文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聲明異議,陳稱前述裁決處分書係由母親持其印章簽收,並未將裁決書交付本人,收受裁決書之日其正於任職公司出勤,其母腦部經開刀治療,兩次重大手術後,行動、言語、心態有別於一般人,時有健忘、藏東西、重覆一事物多次的乖僻行為等情,且提出送貨單影本三聯及送貨調度管制表影本、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份為證,該站認定裁決處分書非王志文親自簽收,由無辨別事理能力之母簽收,遂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撤銷「註銷駕照處分」,並由王志文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繳納原違規罰鍰二千四百元結案,此有雲林監理站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九三嘉監雲字第О九三ООО九四三三號函可憑。茲雲林監理站既已撤銷先前對王志文「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原處分機關以王志文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為由,裁罰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罰鍰六萬元並吊扣其R六─四三七號車輛牌照三個月,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黃 小 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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