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

肇事遺棄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六號、第三六三八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部分除「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藍海凝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純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