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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 原告
    乙○○
  • 被告
    甲○○東記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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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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