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