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九號、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號),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餘款分四十八期給付」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