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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本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該判決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內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嗣並經確定,因而聲請將本院前開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所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純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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