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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顏淑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三二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一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影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顏 淑 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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