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О號 自 訴 人 甲○○○企業 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和平里軍和巷一一一之二號 代 表 人 丁○○ 自訴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陳裕文律師在本院登錄及加入南投律 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並應補正被告乙○○係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被告 乙○○違反商標法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地方法院 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並以地方法院之區 域為組織區域,此為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 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 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定有明文。雖自訴案件,係由自訴人居於原告之地位,惟其亦相當於 公訴程序中檢察官所扮演之角色;且依刑事訴訟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檢察官於 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為之。從而,自訴案件關於 被告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及其不利益之歸屬,即應由自訴人負擔。況上開關於舉 證責任及裁定命補正、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又係規定於該法第一編總則之第十 二章第一節之證據通則內,其於自訴程序,自亦有適用。 二、本件自訴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丁○○指訴被告丙○○(經本院另為不 受理判決)係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乙○○則係祥力金屬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所有業務之推廣執行,未得自訴人甲○○○ 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意圖欺騙他人,竟在 網站及雜誌公開刊登販賣仿冒自訴人已合法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相同產品或類似 商品之廣告,並予以販售,因認被告乙○○共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 罪嫌云云。 三、查本件自訴人所委任之自訴代理人陳裕文律師,其事務所係設於高雄市○○○路 二八二號八樓,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並未設有事務所,則其是否已在本院登錄及加 入南投律師公會乙節,實不無疑義,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自 訴代理人陳裕文律師在本院登錄及加入南投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以明本件自訴 是否經合法代理。 四、又本件自訴人指訴被告乙○○共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之罪嫌,固提出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一份、今日中英雜誌網際網路列印 及照片共二頁、輪彥TBS網際網路列印及照片共三頁、輪彥BIKE TAI WAN網際網路列印及照片共三頁、輪彥TBS自行車座墊雜誌廣告彩色影印共 二頁、統一發票影本二份、環訊亞太TBG自行車座墊雜誌廣告彩色影印共二頁 、環訊亞太TBG雜誌節錄本影印一份及真偽品侵權特徵比對表一冊共九頁為證 。惟查:自訴人提出之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並無載明該 公司之總經理究係何人?又自訴人所舉前開網際網路上網頁商品照片、前開雜誌 廣告商品照片是否確係被告乙○○共同參與刊登或商品之製作?均未見自訴人提 出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則依自訴人前開所舉證據及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 告乙○○有與被告丙○○共同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顏 淑 惠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