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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均沒收。又連續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白承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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