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補充:㈠甲○○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執行完畢,㈡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處所、方式,係在南投縣竹山鎮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之粉末摻入香煙內吸用;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 小 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