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