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35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案件(92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證罪,前經貴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2年4月1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4、5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貴院於94年5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4年訴字第234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