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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3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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