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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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