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4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執行完畢。甲○○並因該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釋放,竟仍不知悔改,於上開戒治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重劃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再用火燒烤施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一時三十分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且被告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一時三十分經警採取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此有南投縣政府草屯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送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被告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本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前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竟仍再次為施用本件毒品之行為,然施用毒品之犯行為自戕行為,且本件被告僅施用一次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黃益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