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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光進廖慧娟劉邦遠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8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另案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被告
戊○○ (另案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被告
甲○○ (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被告
乙○○
公設辯護人
丙○○ 詳卷

上列被告因94年訴字86號偽證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殷博章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陸月。

戊○○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乙○○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詳如93年度偵字第3560號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不得上訴。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劉邦遠

  書 記 官 鄭智文

檢察官 劉仁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法 官 劉邦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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