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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35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案件(92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證罪,前經貴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2年4月1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4、5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貴院於94年5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4年訴字第234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1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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