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296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列被告因94年易字296號業務侵占一案,於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黃堯讚 書 記 官 王宣云 通 譯 陳昭融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前加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佑公司,設南投縣草屯鎮○○里○○街376號,負責人甲○○)之職員,在 其任職期間負責為加佑公司送貨及收款等業務,係執行業務之人。詎乙○○竟於其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4 年3 月間離職日止,多次將其為加佑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合計新台幣五十六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加以侵吞入己。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願賠償告訴人新台幣569,847元,並已當庭給付完畢。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書 記 官 黃堯讚 法 官 王宣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