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23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