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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洪 挺 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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