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