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七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杓子壹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杓子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對被訴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