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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3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